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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论辩法轮功》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7 22:00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22我为什么为法轮功辩护?

22我为什么为法轮功辩护?
   今于是我的第九个七人接力绝食抗暴日
   
近期一批不入流的共特加紧了对本律师的污蔑造谣诽谤,旨在名誉上搞臭。我历来对共特采取不理采它的策略。但此篇《郭国汀,法轮功分子之傀儡也》指责 本律师肯定是法轮功给了你很多钱,你甘愿为他们做事,当他们的傀儡。作者叫做分子运动,似乎是个对法轮功精神运动知之不多的留学生,而持此种事不 关已,然而多少有点麻木不仁愚味自私心态的国人还不少,因此有必要将我为什么为法轮功辩护的真实心声公之于众,我为法轮功辩护完全出于自已的良知,及对法 轮功的大量研究深入了解,大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事不关已,无动于衷
   
我是1999720日中共公开镇后才首次知道法轮功。当时中国所有的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整天狂轰烂炸一边倒攻击批判抹黑法轮功。历史经验告诉我, 中共镇压法轮功性质与文革并无两样。不但劳民伤财而且损人不利已。但因事不关已,我未太关注法轮功受迫害的事实。
   
二、私下批评中共劳民伤财的镇压法轮功的愚民政策
   
    2001
215,因读《百姓信报》两则消息:万人批判法轮功。及辽宁省将法轮功练功者强制关入所谓「学校」进行强制教育!因而在当天的日记:《有感于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教育》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做法提出批评。
   
堂堂执政党却对一个练功团体如临大敌未免可笑可悲可怜。报纸说法轮功导致全国700余人死亡,吾对此深表怀疑,报纸新闻之虚假早已丧失公信力,为批判上头既定对象,什么手段使不出来呢?
   
   
说其反科学,迷信愚昧等,吾以为问题不在于法轮功是否科学,是否迷信和愚昧,任何宗教本身谈不上科学,自然科学不可能证明宗教,但决不等于宗教就是迷信, 更不等于愚昧。问题在于国民的信仰自由,言论思想自由受到了何等践踏。报上报导某协会万人批判法轮功,这才是真正的愚昧无知之举。这实质上是四九年以来众 多劳民伤财祸国殃民的政治运动的翻版,与文革大批判有何两样?公正的批判应当允许双方自由辩论,一边倒的所谓批判,历史的经验证明十有十二是错的。 当权者黔驴技穷已到了何等荒唐地步?!
   
   
当局采取镇压、封杀、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跨的手段对付法轮功,可怜可叹更可悲。堂堂执政党,无能霸道至此种地步,是谁赋予其独裁权力,武断地认定其为邪教?其实当权者真正害怕的是法轮功的群众基础,怕其动摇了其独裁一统天下的权力基础。
   
   
有神论与无神论实在是每个人的信仰问题,也是受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世界上高级知识分子信神者大 有人在,有许多自然科学家,物理学钜子均信仰上帝,表明信仰决非迷信,而是人生价值的自由选择。人的一生苦多乐少,精神上的苦恼远甚于肉体上的痛苦。而坚 定虔诚的宗教信徒往往在精神上过著幸福满足快乐的人生,他们乐于助人,心地善良,博爱仁慈,道德高尚。信仰具有神奇的力量,虔诚的宗教信徒如有神助,无论 在家庭还是事业上皆能取得远比无神论者大得多的成就。吾坚决反对对任何宗教采取专制镇压手段打击迫害。 如此不讲理的手段实乃自掘坟墓,CP不是被国人打倒,而是被历史的自然规律打倒,被其自身的无知无德愚昧打倒。如果任由此种胡作非为,以种种借口剥夺公民 的宗教信仰自由,强制剥夺人们的思想言论自由,甚至人身自由,那么,每个中国人最后都会没有任何自由。
   
三、公开批评中共祸国殃民的镇压法轮功政策
   2003
2月始,我在中国律师网上数次公开批评中共镇压法轮功的祸国殃民的愚民政策,并于2003630日公开发表《我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宗教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各国宪法均明示保护的。圣经说上帝在七天内创造的地球,人类,白天,黑夜,万物汝信否?人类的始祖是亚当,夏娃是由亚当的一根肋骨制 造的,有何科学依据吗?这些天方夜潭科学能证明吗?但并不妨碍基督教成为一种宗教。其它诸如伊斯兰教、魔门教、佛教等要找出其教义中没有科学依据甚至违背 常识的神迹那是易如反掌的事,但这些并不能因此使他们成为所谓"邪教"
   
   
按传统说法,宗教起源于人类早期对自然界中许多自然现象不理解及对许多自然灾害的恐惧,也源于许多自然界的神秘现象;迄今倘有成千上万不计其数的人类科学 知识无法解释的千古之谜;因而拜物教、动物教、图腾崇拜、生殖崇拜、多神教屡见不鲜。西藏自治区的达赖活佛班禅转世制度之神秘,均无法用我们今天的观点加 以科学解释。
   
   
科学源于唯物实验验证,宗教源于唯心感情和思索;用政治、行政或法律手段试图解决宗教或信仰问题,个人以为不妥,也是不可能解决的。
   
   
宗教可以说自人类诞生以来便已存在,只不过有深浅高低不同而已;世界三大宗教信徒数十亿之众;迄今信徒仍是有增无减,仍然是一股不可忽视的足以左右现实社 会的强大力量;美国总统选举几乎每个候选人均强调自己的宗教信仰,实在是不忍心将广大教民的选票拱手推让之故;今日西方信教者众多,而且有众多科学家信 教,特别是大量自然科学家,包括物理学专家,数学家如牛顿、爱因斯坦等大师级的科学家信教,这又作何解释?一般而言所有的宗教教义均含有诸多道德伦理规 范,劝导教徒相互帮助爱护,要教徒做善事以求灵魂的安宁或死后进入天堂,或回归天国,而免于下地狱。因此客观上起到了安定社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安抚心 灵的巨大作用。一般而言虔诚的教徒很少犯罪,因为他们惧怕上帝的惩罚,害怕轮回成猪马牛,清教徒的自律更是超出吾人想象。实际上没有信仰的平民很容易成为 暴民,中国四九年以降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据说法轮功在短短的数年内,便发展成为有数千万信徒的一种教派。李洪志还有相当于布道的文字书面材料《转法轮》等,据称李洪志也因此而成为百万富翁;据称 该法轮功之信徒,不但有大量普通平民,也有为数不少高学历的硕士、博士、教授信徒,难道这些人都是没有头脑的白痴?或被李洪志进行了强制洗脑不成?可是李 洪志一无枪,二无权,三无党,如何可能强制任何人信他的法轮功?
   
   
据称为了镇压法轮功,党国动用警力上百万,关押数十万法轮功信徒,办强制学习班,耗资七十亿,而且还在没完没了地投入。纳税人的血汗钱好像不应当如此烂用吧?如果将此七十亿元投放到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那该有多好?
   
   
据称全国已有700余信徒自杀或精神错乱或涉嫌犯罪,并因此作为定其为邪教的依据。这恐怕更不能成立吧?具体有多少人自杀或多少人因此而得精神病?比率如 何?修炼法轮功与得病或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纵使数千万信徒若其中真有不到0.01%者有上述后果,即便能证实两者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又如何能证明 其就是邪教?
   
   
据说党国居然规定:凡吃皇粮者若不退出法轮功,开除公职;凡参加过法轮功者任何单位一律不得聘用;凡其信徒一律不得招生招工招干参军。真是恐怖呀。这与1977年以前四类分子子弟不得入学招工招干参军好像并无二致吧?
   
   
而李洪志创设之法轮功主张"真善忍",不杀生,做好人,与人为善,我实在不明白何邪之有?
   
   
吾以为宗教问题应当用宗教方法解决,用政治、行政手段或未经司法程序的所谓法律手段或采取彻底砸饭碗剥夺入学工作权的手段更是离谱。
   
   
我得声明迄今我对法轮功几乎无知,我的亲朋好友或认识的人中没有一个法轮功之信徒,之所以为其说公道话,仅是出于我的天理良知。他们也是中国公民他们也要生存也要读书学习工作,政府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采取这些非理性的手段剥夺任何公民的基本人权。
   
四、公开作为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
   2004
7月受理黄雄失踪案;随后受理了瞿延来,陈光辉,雷江涛,吴爱中,张惠等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案件。为办好这些案件,我系统地研读了四百余篇 有关法轮功正反两方面的文章。同时通读了《转法轮》及李洪志在各法会上的讲话;精读了《静水流深》《超越生死》主人公曾铮和王玉芝的不幸而生动真实的遭 遇,使我更进一步认清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残暴和惨无人道;而瞿延来,陈光辉感人至深的事绩,使我对法轮功学员圣徒般的情怀肃然起敬。此外,我还深入研究了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论证了中共镇压法轮功的非法悖理无道。
   2005
28日,因历时90天先后四次申请会见瞿延来,被上海监狱当局非法无理拒绝,我被迫公开发表《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将中共法外迫害法轮功的真相公之于众,揭露了中共极权专制暴政的真相
   
   
我的高贵的当事人--法轮功学员瞿延来,2000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能源工程系。自聪颖好学,品学兼优,曾获全国化学奥赛特等奖、数学奥赛一等奖。 1999720日反潮流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的准则要求自已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曾为同学无偿献血,将自已省吃俭用剩下的四千元钱、衣物、被 褥全部送给了困难的同学。时时处处首先为他人着想,热情关心帮助他人,他是老师和同学们公认的品学兼优的好人。然而,这么杰出优秀的名校高材生,仅因自已 的信仰竟被秘密拘捕,判刑,甚至被剥夺了几乎所有的人权。因此,他采取绝食绝水方式,以最宝贵的生命为代价来维护信仰自由权,捍卫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
   
   
极权专制下的喉舌媒体电视,广播,报纸,杂志,长期整天狂轰烂炸文革式的抵毁污蔑法轮功的宣传,成功地使得众多被愚民政策 愚弄的民众对法轮功产生莫名之仇恨,以致心理变态丧失人性。
   
   
瞿延来为了抗议对他的不公判决,维护自已受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权,捍卫自已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进行了长达780天的人类历史上时间最长也最伟大 的绝食绝水抗议!其间多次遭受毒打,野蛮灌食造成四次严重胃出血,送医院四个月,几度生命垂危。 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当事人,狱方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然而,2160小时过去了,经前后四次申请会见,狱方竟仍公然违法拒绝安排辩护律师 会见!姑且不论修炼宣传真善忍讲真相是否有罪,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享有最起码的平等权利。瞿延来信仰真善忍何辜?竟遭此涂炭!甚至连律师会见权也被非法 长期剥夺?!天理岂容此等司法专横!
   
今天是2005年的大年三十,远在北国的母亲在这三个月期间给我两次电话,仅是关心辩护律师的安危,却丝毫未提及她的爱儿案件情况,这又是何等的关怀与宽 容!我作为辜负了当事人如此不能承受之重的期望的辩护律师,别无选择只得将这一发生在中国最先进的国际化大都市上海的真实情况公之于众。当局不尊重法律, 破坏法治的后果,严重至极。如此随心所欲执法社会何稳定之有?!如此蔑视法律,大上海何法治之有?!如此藐视人权,大上海有何脸面号称国际化大都市?!正 如高智晟律师指出:(当局)"视国家的既有规则如敝屣的恶劣心态,干着非法的反法治的勾当却还以法律的名义,以及整个司法体制对法律、人性及尊严 如此麻木、如此不负责地随意对待!" 将会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荡然无存!鉴此辩护律师敬请当局千万不要把上海变成司法沙漠荒原!难道为会见瞿延来辩护律师非得持有中国司法部张福森部长的批示吗 (第五次申请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国司法部部长/国家监狱管理总局局长提出,第六次申请呢向联合国?)

  200527日,我又将为陈光辉申请《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申请书》直接挂号邮给了司法部长。披露了中共监狱当局残暴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真相。
   
    2004
84日,苏州监狱突然派车至连云港将陈光辉妻儿接到苏州,称陈是不明原因的高烧不退。85日上午抵苏州市第一医院脑外科才得知陈系因重型 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左右脑双侧开颅后已经昏迷一周。直到此时,狱方才称:陈是729日在苏州监狱活动室里撞墙自杀,因为陈听说另一个练法轮功的人转化 了而接受不了而自杀。
   
   
随后陈的亲属先后到苏州监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司法厅和司法部、要求转院治疗及保外就医;但被以"自伤自残不能保外就医"为由拒绝。亲属要求狱方出具所谓陈系自杀的书面证明也被拒绝。
   
    2005
1月下旬,主治医生确认,陈光辉脑昏迷已成植物人长达七个月,康复的希望不会超过千分之一,迄今(200527日)陈光辉已连续昏迷不醒达7个月。
   
   
申请人认为,狱方以所谓陈光辉系自杀为由拒绝办理转院及保外就医,于事实完全不符,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首先,陈光辉有被他人殴打致重伤的重大疑问。陈光辉是法轮功的坚定信仰者,自杀是杀生的一种,而法轮功修练者不得杀生;狱方称,陈用右侧头部撞墙自 杀反弹倒地使左脑颅底骨折。此种自杀方式可谓天方夜潭,根本不可能;据当日病历原始记载:"据说患者于30分钟前自杀撞击墙致左脑部着地,当即昏迷,同时 双耳道流血。"而从X光底片清晰可见,陈左右脑两侧均呈粉碎性骨折,此种先用右脑撞击墙,然后倒地使左脑粉碎性骨折,客观上绝无可能。此外,陈是个性格沉 稳,意志坚强,爱孩子和家庭的男人;在20046月和7月间的家信并无留露任何轻生之念。何况刑期已执行近半,陈始终自认为仅是维护自已的信仰自由权, 说真相,因而从未认罪,没有任何自杀的目的和动机。至于因另一个法轮功信徒转化了而自杀之说,荒唐至极根本不值一驳;再者,陈若真下决心自杀,必定会给妻 儿老小留下遗嘱。狱方迄今拒不出示任何能证实陈系自杀的书面证明。因此,申请人对所谓自杀之说,决不认可。申请人强烈要求对陈光辉进行致伤原因司法鉴定。
   
   
其次,姑且不论陈光辉到底系自杀还是他人施暴致重型颅脑损伤,认为自伤自残就不得保外就医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更有违举世公认的人道主义原则。
   
   
查《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得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 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此处因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是指:适用保外就医后有可能自伤自残的,并非指在狱中自伤自残者一 律不得保外就医。而在狱内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专指: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见司法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三条第三 款)。亦即,因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仅限于两类:一是保外就医后有可能自伤自残的;二是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尽管如此,由于此种规定显然有违 人道主义精神,故最高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针对《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3条中 规定的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的情形,对于自杀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限制特别进一步明确规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 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此处最高法院并未规定任何 其他限制性条件。因此,过去法定不准保外就医的情形仅指:为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及出狱后有可能自伤自残者,而非指一切自伤自残者。而自1999年以后,则 不再有此方面的任何限制。
   
   
陈光辉因外伤而致严重疾病,已成脑昏迷呈植物人状达七个月,其生活早已完全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没有丝毫危害社会的可能;陈不可能是自杀;姑且退 一百万步言,假设他是因自杀致成植物人,也非因为逃避惩罚而为,更无在保外就医期间再行自杀的丝毫危险。何况依最高法院1999年上述特别司法解释,陈光 辉完全符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条件。因此,于情于理于法,理应准允申请人对陈光辉采取监外执行方式并保外就医之申请。
   
   
最后,从人道主义出发,申请人认为予陈光辉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也是最佳选择。从陈入院迄今狱方派数人三班倒严加看管陈,既浪费狱方宝贵的人力资源,也 浪费国家财力资源。初时甚至不许亲人看护,只到2004817日始才允许亲属每天两次各半小时的探视,而这对一个脑昏迷已七个月植物人的康复是极为不 利的。
   
该两篇文章直接导致中共当局不惜公然采取流氓手段非法强行剥夺了本律师的执业权。因为镇压法轮功之举业已成为中共走向灭亡的转折点,中共已将法轮功视为头号敌人,害怕中国律师群起为之抗辩,因而试图将一切反抗力量扑灭在萌芽状态。
   
   
五、全面深入研究法轮功并为之全面抗辩
   
正是在实际接触众多法轮功学员后,使我对真实的法轮功有入深入细致的了解。瞿延来是我首个了解的法轮功信徒,从他身上体现出的圣徒般的情怀,使我对法轮功 从单纯的法律权利抗辩,进而渴望了解法轮功到底是什么?竟能令一个各方面极为杰出的高材生为信仰自由权不惜以生命为代价绝食绝水780天!他的慈母同样给 我留下了深刻的良好印象,她始终关心辩护律师的安危,完全没有对我受案三个月竟连会见都做不到的无能实加任何压力;北大才女曾铮的亲身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