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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论辩法轮功》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6 06:52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辩护律师为法轮功讲真相案件辩护的基本原则郭国汀

辩护律师为法轮功讲真相案件辩护的基本原则 郭国汀
   我认为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坚守的大原则乃是无罪抗辩:并主要在下述四方面全面抗辩。首先从立法层面辩;其次应从具体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效性方面 辩;再次应从法轮功的性质辩;最后应紧扣具体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比较分析,从事实与证据两方面展开,驳斥控方的指控。并将案件全部事实及审判情况,辩护律 师的辩护意见全部公开,争取公共新闻舆论支持。
   第一,就立法而言:
   《宪法》是高于一切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或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均不得违反宪法本身的规定。凡违宪规定本身自始无效。宪法第36条明文规定公民有 信仰自由权。宪法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效力高于法规、规章(《宪法》第5条《立法法》第78;高层级法优于低层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79);新法优于旧法(83)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因此,依上述法律原则,《刑法》第300条,及两高解释本身即明显存在违宪之虞。这应 当是涉及法轮功案件辩护律师抗辩的首要重点。信仰自由当然包括信仰正教或其他教及任何学说主张的自由。若划定只能信某种正教而不得信其他宗教,信仰自由也 就不复存在。即便信仰货真价实的邪教,也应当是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畴。因为只要该信仰者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实际行为,本质上仍属思想自由范畴,而人的思 想不存在犯罪问题,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处罚人的思想。唯有专制暴政才干预人的思想言论。尽管法官一般而言会以立法是立法机关的事,而非法官应过 问的问题为由不予采纳,然而,立法本身存在的不公肯定会影响法官的思索判断,并在作出裁决时予以考量。
   第二,就具体适用法律而论:
   吴爱中案原审判决引用了如下法规:
   《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款:
    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原审判吴爱中和刘兰剥夺政权权力一年纯属枉法裁判。即便其行为构成所谓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也完全不存在实用剥夺政治权利之说。
   姑且不论这些法律与解释的合法性。仅就原法律规定分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其构成要件有四项:一必须是组织和利用, 两者同时并存,光组织或仅利用均不构成本罪;因为是并列关系与的选择关系显然不同;二必须存在邪教组织;三必须组织和利用该邪教组织实施了破 坏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必须实际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欲追求某人此项罪责,控方相应负有四项法定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组织和利用了某组织;证 明该组织是邪教组织;证明被告组织和利用该邪教组织破坏了某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社会的某种后果。本案公诉人从未完成任何一 项法定举证责任;未证明吴张刘三人组织和利用了法轮功组织;也未证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更未证明吴张刘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组织实施了破坏哪条法律或法规的 行为,当然也谈不上证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一二两审法院同样对此只字未提,却蛮横无理地枉法无罪重判三被告。中共法院的司法专横在此案中暴露无遗。
   两高此处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置换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纯属烂用司法解 释权进行的任意枉法曲解法律的极为恶劣的典型。前者必须有组织邪教组织和利用邪X教组织两种情形并存,才可能构成本罪;按两高的解释竟然组织和利用的 法定要件无需了!邪教组织前提不见了!变成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这不叫司法解释,应当称作强奸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实质上变成 了中共任意打压异已镇压民众的工具与帮凶。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无论如何不可能解释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
   上述越权无效解释,完全混淆了刑事犯罪和一般的宗教信仰合法行为的界限。按照两高解释,只要你下载编辑印刷复制有关法轮功的资料,不管是什么内容, 不管有没有危害社会的后果,不管对社会是否有好处,甚至复制真善忍三字,一律视为犯罪。其荒谬悖理不证自明。此种充分体现中共专制暴政或其无知暴君个 人意志的解释纯属恶法、非法之法,是强暴民意的东西,根本不是符合公平正义和公道的法律,更非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而恶法或非法之法,公民决没有遵守的义 务。
    仅是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种功法,或是信仰法轮或是为其辩护,讲真相(包括但不限于宣传传播法轮功,说明迫害真相的行为)根本谈不上犯罪。依据该第300条规定只要行为人没有组织和利用该邪教,即便信仰、宣传、传播货真价实的邪教也不违法!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为了配合中共镇压法轮功专门制定的违宪恶法;参与制定该决定的所谓委员应当为其无耻行径感到耻辱!其本身未认定法轮功即是邪教。因此 不能解除公诉人证明法轮功即是邪教的法定举证责任。法轮功连是否宗教是否存在组织都存在重大争议,更不用说是否邪教组织。事实上法轮功仅是一种有神论信 仰,也是一种气功修炼,当然与邪教根本不沾边。
    至于两高解释,性质上同属恶法,参与制定该解释的所谓大法官们,没有丝毫法官应有的品德!法官的天职乃是做一个法官该做的事。而法官该做的事是客观公正不 偏不依地判案,决非屈服于专制暴政的淫威,讨好权贵。该解释明显违背《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42条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属越权无效解释。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没有法律解释权,仅有司法解释权。其无权解释什么是邪教或邪教组织,无权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解释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 无权越权解释印制传单、光盘、编辑真相材料等行为即构成犯罪,也无权解释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亦即对刑法300条的具体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认为法 轮功讲真相、为讲真相印制传单、光盘等行为实质上属于自我辩护,而且是在中共独霸一切媒体封杀一切自由信息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自我辩解自我辩护行 为,是一种牺牲自我大公无私的高尚行为,当然不是犯罪行为,其不产生任何违害社会的后果,反之修炼法轮功于国于民百利而无一害。
   中国大陆法院这种因讲真相而追究法轮功学员刑事责任的做法,是中国法院完全被中共绑架司法专横践踏法治的必然恶果。从表面上看,法院尊循法律和最高 法院司法解释,似乎有依据,其实稍加分析便可看出其完全违背法治精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即便中共自已制定的恶法也找不到镇压法轮功合法依据。中共必须完 全退出法院,才可能有公正审判,才可能有司法公正,才可能有公理正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中共宪法第36条对此亦已确认。因此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问题。仅是如果个别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某些普通的刑事犯罪, 比如:盗窃,杀人,放火,贪污受贿,完全可以根据普通的刑事犯罪条款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决不能追究信仰的责任。一个人信仰什么完全是他自已有权决定 之事,信神也好,信进化论也罢,那怕是信仰邪教纯属宗教信仰自由权范畴。
    作为法轮功信仰者,向他人介绍、推荐法轮功天经地义。法轮功受到中共当局疯狂悖理非法迫害,他的同修,受到有关部门极不公正的待遇,被大量关押劳教判刑受 尽精神和肉体折磨,甚至被迫害至死,肯定要向外人陈述,为同修及自己辩护,维护自已的基本人权。正因为中共专制暴政全面撑控大陆一切媒体,封锁一切自由信 息,法轮功学员才被迫采用下载复印传真电邮及制作传单光盘等方式进行自我辩护;此种自我辩护行为与刑事犯罪完全是两码事。若认为其辩护无理,可以公开在电 视报纸杂志及其他一切媒体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展开辩论,谁是谁非经过公开公平充分的争辩很容易明辩是非。而中共当局正因为其自知无理非法悖道,故决不敢公 开辩论,而是采取灭绝人性无所不用其极的下流手段迫害法轮功信仰者,全面封杀一切法轮功的信息,也从不敢在公平公开的媒体进行辩论,这一事实本身足证中共 当局的心虚下流无耻!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印发传单、杂志、书刊、制作光盘或CD的方式讲真相,本质上是自我辩护行为, 完全合法。
   第三,就法轮功的性质而言:
   无论起诉书还是一审或二审判决均无片言只语论证证明法轮功是邪教。迄今并无任何已成定论的法律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既然证明法轮功是邪教是控方首要 的举证责任,既然控方未举证证明法轮功是邪教,也未证明法轮功是一个邪教组织,甚至未举证证明存在一个法轮功组织,那么其适用三百条的前提与基础根本不存 在

姑且不论两高解释的荒唐,也不论该解释到底是司法解释还是法律解释。依《刑法》第300条之规定,在没有举证证明三被告组织和利用某一组织之前,在未举证 证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以前;即便依两高解释,在未能证明法轮功就是邪教以前,根本没有上述第300条及所谓解释的适用余地。因此以三被告的上述制作法轮 功宣传品的行为定罪判刑纯属枉法裁判!
   何谓邪教?邪教组织定义如何?中国迄今没有任何法律作出明确的立法界定和法律解释。刑法三百条仅提及邪教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也未对邪教组织的特征及构成要件作出明确定义。
   然而,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首先两高没有法律解释权,而该解释肯定属法律解释而非司法解释,因而根据《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42条之规定属无效解释无疑。最高法院最高 检察院仅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第43条)。其次,其未解释何谓邪教?再次其解释邪教组织定义的概念含糊不清,内容范畴根本 无法界定。什么叫做冒用?何谓神化?什么是迷信邪说?什么构成蛊惑、蒙骗?是精神还是肉体是暴力还是威胁利诱控制?如何危害?何谓非法组织?在一个没有结 社自由的社会,任何被拒绝登记注册的组织皆不合法。由上述可见该解释极其荒谬。但是,有趣的是,用该定义套法轮功肯定无法相配,但对照中共各项特征,真是 量身定做严丝合缝:中共才是当之无愧货真价实最邪恶的邪教组织!
   中国迄今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有普遍约束力的经正当司法程序判决认定法轮功即是邪教的判例,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信口胡说法轮功是邪教 的是江泽民199910月初在法国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创先河,次日,人民日报社论即跟风。香港的董特首也紧跟,然后是一大班无德无行文人抬桥子,说来说 去,都是这些行政长官,媒体和党用文人自说自话,根本不是法律规定也非司法审判结论。
    法轮功最显著的标识是真、善、忍,按两高所谓司法解释,凡印制真、善、忍者或法轮大法好!皆为犯罪!真是荒谬至极!所谓犯罪行为,首要前提必 须是某行为危害了社会。亦即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首要前提要件。真善忍是人类社会普遍尊从的最高价值观,一个国家若国民皆信仰真善忍,人们的道德水准肯 定比奉行假恶斗者好得多;
   法轮功实质上是一种有神论信仰,是一种根源于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气功修炼。修炼法轮功充分的事实证明对修炼者的身心健康,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确有神 奇功效。作为一种气功修炼,其强调提高心性,倡导人们说真话,向善,做好人,遇事向内找。实质是一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有神论信仰。使人们有精神追求心灵安 宁,其核心是使人通过修心养性开功开悟达到返本归真的最终目的。法轮功学员在全球范围内面对中共蛮横无理残暴至极的疯狂打压,坚持近七年的和平抗暴维权精 神运动,可歌歌泣。法轮功事实上业已成为中国人争自由民主人权和平抗暴运动的中坚力量,法轮功实际上在弘扬中华文化,为中国人赢得国际声誉,与中共官方的 强制欺骗宣传完全相反,法轮功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
   
    我认为法轮功对国家民族百利而无一害。目前法轮功已洪传全世界78个国家和地区,《转法轮》及其他数十种法轮功参考书,皆被译成30余种文字,获得全世界一千余种褒奖,受到全世界人民的欢迎,唯在中国受到中共疯狂非法悖理镇压,即是明证。
   国内外还有不少人,包括律师、法官、知识份子、医生、科学家等对法轮功有种莫名的恐惧、憎恨或敌视。根源在于长期党文化无神论教育加之受到中共无孔 不入的故意抹黑法轮功欺骗宣传的欺骗,对真实的法轮功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例如,甚至有律师认为法轮功不是健康力量,指责法轮功不讲法治,因为法轮功上 访、讲真相而不是诉诸法律!事实上,法轮功学员在全世界各国对非法镇压法轮功的直接责任人江、罗、曾、李提起了几十起刑事、民事诉讼案,大多正在审理之 中,这正是尊重法治!由于大陆中国法院日益变成中共镇压异已的工具,完全丧失了正常社会中法院的应有的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道公理,维护司法正义的功 能;在中共一党专制下的法院根本不可能公正审理法轮功案件;实际上,中国法院拒不受理法轮功学员提起的任何行政诉讼或索赔诉讼;大陆所有媒体均受中共一党 严控,严禁发表任何有关法轮功自我辩护或律师为之抗辩的任何信息;大陆司法部已成为中共打压人权律师的直接帮凶,凡公开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均会面临 停业惩罚;郭国汀,高智晟,杨在新因公开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先后被停业即是明证。在此种情况下,法轮功学员不畏艰险,将法轮功受迫害真相,通过传单、邮 件、标语、光盘等各种方式广而告之,并不顾个人安危积极传播《九评共产党》,促成退党大潮,或和平请愿上访,本质上属自我辩护,系行使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权,实乃天经地义,何来不讲法治之说?尽管成千上万讲真相传播《九评共产党》的法轮功学员被判刑被劳教甚至被迫害致死致残,他们仍脚踏实地义无反顾前仆后 继英勇顽强地讲真相,这是何等伟大的功绩?!这是何等高尚的壮举?!
    我亲自大量接触的法轮功学员,没有发现一个坏蛋,或者是不诚实的人,或是所谓痴迷不悟者;恰恰相反,他们给我的印象都是非常好,乐于助人,幸福快乐,乐观 向上,积极进取,真诚友善,理智聪慧;其中不乏学者、教授、商人、医学及生物学博士等高级知识分子。反证了法轮功信仰理论必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中共当局所做的狂轰乱炸似的宣传贯输,百分之百都是欺骗宣传。中共自窃取大陆政权以来,不停地展开了几十个政治运动,其原本目的 在于用暴力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消灭一切传统文化观念,人为创设一个纯结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共宣扬无神论,实际上又把马克思奉为神,中共则把 毛泽东和共产党本身神化,妄图取代上帝用暴力制造出一个纯粹的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新人类社会。土改,三反五反,反右,三面红旗,四清,文革,一打三反等政 治运动的初衷或许正是从消灭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毁灭中华文化完成三大改造一步一步实行的。一开始全是狂轰乱炸灌输一边倒的某种观念,不允许被批判一方的 任何辩论。登峰造级的是波尔布特的红色高棉政权,在武装占领首都金边后一周内将市内250万人全部驱赶至穷乡僻壤开荒种田,在三年期间竟疯狂屠杀或虐待致 死异议人士和知识份子及民众包括20万华人在内的 200万人!而此令人发指的暴行皆是在大量中共专家指导下所为,并受毛周等亲自指导试图一步到位实现共产主义。此种将自已视为神妄图人为制造新社会的狂 想,可追溯源于马列毛思想。
   
    事实证明中共的每个政治运动都是百分之百罪错。中共当权者实质上多为无知缺德无耻下流之辈,专业外行,唯整人内行。每次犯错犯罪要么死不认账,或实在赖不 过了,拖他十年、二十年,再来个平反。旨在通过平息民众愤怒,以达到继续独裁专制的终极目的。最无耻的是还强令被害人对其感恩戴德!自吹错误是共产党犯 的,但也是中共改正的因而中共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而善良的国民一次又一次上当受骗,甚至迄今仍有不少人期等中共自我改良改善!甚至还有中共每一 天都在变,在与时俱进之论!事实上,中共仅是表面上量上因国际环境改变而有所变化,但中共的罪恶流氓本质半点也没有变;唯权是举就是中共唯一追求的目 标。由于中共的本质如《九评共产党》揭示邪、骗、煸、斗、抢、痞、间、灭、控等流氓本质,注定使之不可能自动改恶从善。因为一旦党禁报禁开放,言论出 版思想舆论获得真正自由,共产党肯定迅速跨台。故中共一小撮极端自私自利特权利益集团,为保住自已的贪污腐败特权,决不可能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中共当局对法轮功的疯狂镇压不但完全非法,而且祸国殃民荒唐至极,完全是蛮横无理霸道流氓的做法。中共硬定法轮功是邪教,其实货真价实最大的邪教非 中共莫属。既然如此,信法轮功本质上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范畴。中共当局滥用国家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开动一切宣传机器,动用国家暴力强制镇压,采 取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拖跨、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政策,妄图三个月内彻底消灭法轮功,其本身完全非法,后果是祸国殃民,毁灭人性,是假恶暴对真善忍的 摧残。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中共由于疯狂镇压法轮功,结果必将加速其灭亡。
   第四,就本案具体事实分析:
   从本案法院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看,吴爱中,刘兰和张惠制作了法轮功年历、月历、心灵故事、及明慧周刊、正见周刊电脑光盘若干。并传播给法轮功人员。 即便上述事实完全属实,纯属自我辩护澄清事实与自由表达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法轮功年历月历仅是向公众推介法轮功,其内容不外乎涉及法 轮功是什么?修炼有何益处?如何修炼法轮功?法轮功发展的历史事实及受非法迫害真相等内容。作为法轮功信徒,深信法轮大法好,因此自愿自觉向社会公众介绍 推介使自已身心受益的法轮修炼功法,天经地义何罪之有?!心灵故事纯属部分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后的内心体验及感受,作为信仰者将自已的心得体会 用言语方式公开表达,当然无罪!至于明慧及正见周刊皆系法轮功学员学习交流经验,揭示真相,捍卫信仰自由权的信息交流平台;其一不鼓吹暴力,二不煸动仇 恨,三不诲盗诲淫,四不强制任何人信仰法轮功,专讲真善忍,因此肯定属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权利范畴。此外,将上述年 历月历故事周刊光盘传播给他人,只要前述三种情况与犯罪无关,其传播行为自然与犯罪无涉。判决书没有片言只语论证法轮功即是邪教组织,也未论证被告组织和 利用了任何组织,更未证明其组织和利用了任何组织实施了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其前提不存在,那么所谓构成犯罪的结论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绝大多数被判刑或被劳教的法轮功学员都是因为讲真相。有的参与下载编辑印刷复印资料,有的仅是去北京天安门打横幅标语,很多都被判刑被劳教。他们甚至被剥 夺了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本人受理的六起法轮功案件,连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也被全部剥夺,尤以瞿延来案最为典型。长达三个月,先后四次正式书面申请会见 竟被中国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市监狱当局非法无理拒绝!当局处理法轮功案件完全属法外治罪,一个国家公民基本人权受侵害到了这个地步,完全不顾法治和法律的原 则,这是中华民族的大不幸

当局今天可以任意迫害法轮功,明天就可以随意迫害任何其他团体任何人。不讲法治和法律,这个国家是没有希望的。但是在中共一党极权专制独裁体制下,决不可 能有所谓法治!因此,真正的法治,唯有首先抛弃中共,在没有中共窃权的中国,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才可能有司法公正。
    中共一党专制下的法院及其没有审判决定权的法官,对所有敏感案件(政治,民运、法轮功、公民维权)根本不敢也不可能有自已的独立判断;当今中国立法、司 法、执法机构事实上全被中共绑架成为极端自私自利,极端虚伪无知缺德的中共特权利益犯罪集团的帮凶和工具。中共的自私自利一以贯之,中共的一切作为完全不 是为了中国民众的根本长远利益,而是唯权是举。只要有利于中共掌权,其好话说尽,坏事做绝!中共的虚伪空前绝后有目共睹,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做了却是最下 流无耻的勾当;中共的无知,集中表现在长期外行领导内行,疯狂打压敢说真话的知识分子,极力推行愚民政策,封杀一切自由信息,因此内斗内行,专业外行;中 共的缺德源于其无神论,党魁偶像崇拜,除了权力崇拜完全没有信仰,也早已抛弃了共产主义善的一面(消灭剥削,人人平等,平均社会财富);而中共的流氓本性 在《九评共产党》之九已有令人信服的论证,过去每每听及人们言及流氓政权!如今看来恰如其分货真价实。
    中共在每次政治运动皆制造大量冤假错案。或许最终能获平反,但决不是中共乐意平反。而是因为,若不平反,民怨太大,危及到它的政权。最近披露反右划成右派 共三百十七万八千四百七十人,还有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六十二人被划为中右。中共现已彻底丧失为六四运动平反的资格,也早已没有为法轮功平反的资格, 中共唯有认罪服法赎罪的份!难道杀人犯还有资格为被杀者平反吗?!因此镇压法轮功,从常识基本上就能做出是非曲直的判断了,更何况如果再做研究,调查,比 较,分析那就更是一目了然。任何事情都可以用常识判断,如果仅凭常识还不够,就要做研究比较。如果研究比较还判断不了,那就应该实际考察、调查。对重大的 问题,就要做更细致的 调查研究,才能有发言权。既不做调查研究,也不分析思考,中共如何说民众就如何信,这种被中共长期洗脑变得没有独立思想的中国愚民实在太多。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为法轮功讲真相案件的辩护原则乃是:无罪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