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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名案劲辩》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5 20:38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19敬请关注郑恩宠律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

   19敬请关注郑恩宠律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
      200382215.00-16.30,本律师已首次正式会见郑恩宠律师,郑律师精神状态良好,思维清晰,信心十足;据他自称在看守所生 活待遇倘好,允许读书;能吃能睡坚持体育煅练;不过据他说,先后给本律师寄了10余封信函,但迄今为止本律师未收到任何一封函件;郑律师坚信自已无罪, 决认为自已是因为举证揭发周正毅及长期代理弱势群体打行政官司,拆迁官司开罪太多权势人物而遭报复.郑恩宠律师委托本律师向海内外所有关心他关心中国的正 义事业的善良的人们表示谢意.
   
  本案指控郑恩宠律师的罪名最初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逮捕时增加了一项"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正式起诉时又变成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去掉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本案将由我国著名大律师张思之先生与本律师联手为郑恩宠律师辩护.我们相信和期望上海作为中国司法环境最好的城市,应当能够展示中国新一代法官的水准,大上海的法官们应当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应当不会出现指鹿为马的情形.
   
  本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定于200382813时正开庭.但不公开审理.
   
  此案的辩护可谓惊心动魄.美国最伟大的刑辩律师在其自传中写道:总结我一生之经验得出一条颠仆不破的真理:权力永远比法律大!(可见古今中外情 理同一也!)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先后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警告威胁,有关部门先后从我众多朋友,案源,甚至.......事实上当事人在找到我之前,先后找了 多名当时福建省著名律师,但均被婉拒;因此1997年大年初一当事人从香港长途挂至我家中问我敢不敢接此案?吾答:只要你对我讲真话,保证不存在公安指控 的那些行为,本律师无所畏惧.
   
  事实证明办理此种案件风险极大,付出的代价极大.然而我始终无怨无悔,因为我相信自已尽了一名中国律师应当尽的本份.
   
  我始终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尽管因故我未参加二审(有关部门威胁当事人:如果继续由郭国汀律师任辩护人加重处罚!)但上诉审专家意见书得出了与我提出的抗辩主张完全一致的结论.
   
  此案的结局如此,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新闻管制在于我国没有新闻自由,没有真正的舆论监督.当地报刊杂志不敢报道自不待言.即便当时以敢于报道真相著称之世的南方周未,同样无动于衷,不敢越雷池一步.
   
  中国的司法环境总体上言有所进步然而离法治发达国家还相差十万八里.只有真正实现言论出版新闻舆论自由,中国律师才有可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是1997年我在为轰动一时的所谓"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辩护时的感怀,当年公安先关无辜人员,后找证据的做法,必将被告整死为快的决心,使 得有关当局不惜动用上百名警力忙了一整年,耗资巨大,搞出了个惊天大案.其实真正的目的,似乎是个别权势人物为保自已的乌沙帽,在明知该案被告无罪的情况 ,动用国家强制力专政工具人为地搞出个所谓亿元大案.
   
  在办该案过程中,公安,检察以致法院有关人员先后多次警告被告及其亲人:"不要请郭国汀律师任辩护人,否则......"上诉审时被告迫于巨大 压力,只得另请北京律师出庭,请本人退出辩护.(这是我执业20年被当事人辞退的第二案,第一案是行政诉讼法生效后,海关第一起败诉案.二审时当事人认为 我不搞案外活动而将本人辞退,但二审法院却以本人一审时的代理意见改判原告部分胜诉).
   
  今天,我为郑恩宠律师辩护,历史惊人地相似!


   
  据郑恩宠律师称他刚开始不知道他爱人已聘请本人为他辩护,有关部门也始终不让他知道真相.故郑律师两次从狱中亲笔写信给他爱人称:"聘请吴律师 (其他律师不要)作我的律师,其他任何律师我肯定不要(04/07/03)!""我聘请吴律师为我唯一辩护人"(31/07/03). 有关机关人员最后再度告诫郑恩宠律师:"不要请郭国汀律师,否则......".此种告诫与6年前发生在福州市的情形惊人地相似.
   
  谢谢诸位网友们的关注与支持,将无同兄要求本人将起诉书上载;尽管这一要求合情合理,尽管本人认为指控郑恩宠律师"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的所谓秘密于情于理于法完全不能成立,尽管我个人始终坚信郑恩宠律师不但无罪而且有大功!郑律师决不是共和国的罪人,而是我们这个灾难深重的祖国最优秀的 男儿!一切真相都将在时机成熟时公布于众.
   
  再次感谢所有富有正义感,关心郑恩宠律师,关注中国政治改革前途与命运的海内外广大善良的人们!
   
首先谢谢您的关心!其次,我仍不能同意您的观点;再次,吾是因为读过阁下一篇指责河南李奎生律师为骗子律师之类的文章(题目记不得了)对您作为律师 的同情 ,责任感表示怀疑.因为我推定您对李奎生律师知之甚少,故特意转贴了李奎生其人其事:“一文.您作为律师,同样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却敢于武断地 断言李律师是骗子律师,这好象是有点不负责任的断言?
   
  您说要等到结论出来后,律师才能作结论;一般情况下或许有些许道理;如果当局关您一年或数年才下结论呢?然而对本案并不适用;一则您似乎有点断 章取义,吾并非仅凭对郑恩宠律师的人品/人格的了解,还有他的敬业精神,好学如童的求知欲;他不顾个人私利,状告市司法局乱收费(吾不敢,汝亦敢呼?); 明知会得罪政府,开罪权势人物,明知会招来打击报复,却义无反顾地为平民百姓的利益打官司,这岂是讼棍或品行不端者所能为?郑律师已过知命之年,两年前便 得罪权势人物,律师执业证不给注册(此案经北京中院和高院审理并经向上海市相关法院起诉但无理拒绝受理)上述种种情况下,一个有理智的律师,难道会这么蠢 地授人予柄?要整律师从偷税或是行贿或是钻烟花柳巷着手不是轻易得多吗?,想报复郑恩宠者大有人在,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者亦不乏其人,为何在长达数十年却对 他无可耐何?)为何又偏偏在2000余百姓状告开发商开庭之际,将其代理人以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名拘捕?吾国司法黑暗的现状有目共睹,尽管上海市相对而言 是全国最好的,但上海亦非世外源呵.在现行体制下,行政司法甚至学术都腐败了.这正是政治体制必须改革的社会原因.
   
  张思之大律师指出:“律师最大的危险源于自毁“.这是我们每一位律师应当时牢记的.基于上述各方面因素,我作出郑恩宠律师无罪的判断.是对是 ,时间会作出回答.何况本律师仅一介自由职业者而已,并无操撑他人生杀予夺的大权.若认为吾之判断不对,大可不必理会.当局采取此种手段,对付一位维护 社会底层的百姓的的正当合法权益的律师,实在不明智!
   
  我们应当毫无疑问地相信权力机关吗?吾以为答案是:!当今权力机构实质上是专制政体下的机构,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乃专制暴政千古不易之理.吾以为这实质上很有杀鸡敬猴之嫌.


   
  至于李修交言之灼灼地指责本人肯定是加评论.汝尽管持此论好了.吾不在意.


   
  最后,吾以为作为律师首先应当推定你的当事人无罪;因为无罪推定乃刑事辩护的首要规则;律师并不负证明你的当事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若此防线被突 ,则应考虑罪轻或非此罪而为他罪;维护法律的正确适实,才是律师的责任.如果我们的律师都是:坚决相信党,坚定相信政府,坚决相信群众之辈,而无自已的 理性判断,没有自已的良知,没有自已的逻辑推理,如果我是当事人不请律师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