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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名案劲辩》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5 20:15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5 郑恩宠聘请辩护人的真相

   5  郑恩宠聘请辩护人的真相 2003-08-31 20:37
   
   
开庭结束后,由于本人连续48小时未眠,突然觉得身心俱疲,因而回事务所准备次日赴福州市开一个讲座.但被众多媒体连续追踪采访近三个小时.今回上海一打开中律网,发现有那么多中国律师关注郑案更增加了必胜的信念.然而读到我可爱的小C友特意转载之xiaoluobo 君的杰作不得不作如下说明相信各位自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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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名求利的律师代表----------某律师的心里
   
   
本人和郑恩宠律师是多年的老朋友,也一直钦佩郑律师的为人,也曾和郑律师一起为上海动迁户的利益抗争过。起先郑恩宠案是由我和任家明律师代理,为郑 律师辩护的。本人和任律师在7月下旬会见郑恩宠律师的过程中,郑律师本人对自己的犯罪情节供认不讳,所以本人和任律师认为只能从轻判的角度为郑律师进行辩 护,而不能从无罪的角度去辩护,郑律师也同意我们的观点,为此本人和任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便尽量减轻对郑律师的处罚。在此期间郭国汀律师也很热 心的帮助本人和任律师,令我们感动不已。
   
   
随着工作的进展,本人和任律师与郭国汀律师在意见上产生了分歧。郭国汀律师不合实际的提出要为郑恩宠律师作无罪辩护,并信誓旦旦的表示有把握胜诉。 本人和任律师坚决反对,并一致认为这样只会置郑律师于不利的境地,最终只会加重对郑律师的处罚。正当我们争执不下时,郭律师不知用什么方法说服了郑夫人 (蒋美丽女士)。郑夫人也坚持对郑律师案进行无罪辩护。本人和任家明律师在陈述利害无效后,只能无奈的退出郑案的辩护。
   
   
尽管退出了,但本着和郑律师多年的友情,本人和任家明律师仍对郑案高度关注。听闻,张老也加入到郑案的辩护中。我和任律师不禁感到高兴。可渐渐的我 和任律师高兴不起来了,在郑案开庭前,郭国汀律师表现极其反常,近乎荒诞,郭律师与境外记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同时频繁的向境外记者吹风称其要为郑恩宠律师 作无罪辩护,同时还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互联网上造声势上。请问郭律师在郑案迫在眉睫之即,你不是把时间花在郑案上,而是不时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你的居心合 在。同时,把对郑案辩护目的过早的泄露,你的用意合在。可能郭国汀律师无非是想通过郑案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现在你的目的达到了,你的知名度蒸蒸日上,或 许你才是郑案最大的赢家。可你这样做对得起你平日尊重的郑律师吗,对得起七十多岁高龄仍在为郑律师奔波的张老吗,对得起律师的职业使命吗,对得起郑律师对 你的信任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怎么说郑律师也对你有知遇之恩把,你还有脸叫他恩师,真是天大的讽刺。伯乐因你而死呀!!!!!
   
   
本人愚见郭国汀律师欲为郑恩宠律师作无罪辩护是给郑律师和郑律师家属吃药,无非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本人撰写此文无非是为了让大家好好认识一下郭国汀律师,也对郑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本人呼吁大家继续支持郑律师。
   
   
上海市海文律师事务所 吴国策律师
   
地址:海宁路1388号海天大厦1306
   
电话:63532908 邮编:200070


   
郭国汀注:网警伪冒吴国策律师之名发布上述伪造信息,且用吴国策律师的真实地址电话,着实够大胆,然而其伪冒水准实在太差,手段过于无耻,漏洞百 出,被中 律网友们驳得体无完肤。事后吴国策本人被告知此文内容后,特意在中国律师网上发表了公开声明:指责伪冒者并澄清事实真相。在郑恩宠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当局 有关人士不惜动用国安公安网警伪冒作假,足证其心虚至极。真正的罪犯决非郑恩宠律师,而是上海当局某些与周正毅有利益交易关系的当权者!他们是谁?相信各位自可凭常识推断


   
   
郭国汀于2003612日正式接受郑太太委托任郑恩宠的辩护人.本人并不认识郑太太,她是郑恩宠律师在河南省的一位至友推荐找到本所的.(本律师与郑恩宠律师也仅是三年前一道在青浦学习时同住一室有过深谈而已.但在5月中旬我们有过通话,郑在电话中告诉我,他已被公安局监控,电话全被监听!因此我们约会面谈喝荼.岂料半月后即闻郑恩宠被捕!
   
   
公安一直向郑恩宠封锁郑妻已聘请郭国汀律师的信息, 郑恩宠律师自被捕第一天起即每日坚持要求请律师.但被告知不许请律师.后由郑书面申请, 但仍被驳回.
   
   
直到七月初公安突然允许郑恩宠请律师了.但要其请熟悉的律师(因为公安以为郑不认识郭国汀!). 于是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74日写信给其妻称:"聘请吴国策(其他律师不要)作我的律师.其他任何律师我肯定不要!(此种语气正常吗?)"729 ,郑恩宠书写委托书:"兹委托上海市海文律师事务所吴国策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并于731日书面向公安陈述:"我请上海海文律师事务所吴国策律 师作为我唯一辩护人我的想法如下:,该律师和我长期在一起工作的律师朋友.,他与我家属也很熟悉.,我希望他依法为我辩护,不希望不熟悉的律师将问 题复杂化.(明显是在受到某种强制的情况下所写)"然后吴律师于81日首次会见了郑恩宠.
   
   
郭国汀律师于727日用特快专递将本所与郑妻订立的委托协议寄给郑恩宠.郑亲笔写道:"200382日中午收到方知此协议本人正式确认郑恩宠."
   
   
吴律师在郑妻在场的情况下共挂了两次电话给郭国汀律师,每次仅谈数语从未涉及他及郑恩宠自认罪责问题.吴律师仅是提醒本人要注意谁有权鉴定国家秘密.至于什么任律师吾闻所未闻.吴律师也从未向本人提及他认为郑律师有罪.
   
   
郑恩宠律师在822日本律师首次会见中确认:请张思之和本律师共同为之辩护.他对张思之大律师能亲自出庭为他辩护深感荣幸,反复真诚地说:
   
   
有张思之大律师为我辩护,我心满意足了. 同时郑还告诉我们吴律师主动提出不担任出庭辩护人.因为此案背景太复杂,他无能为力,但愿意在幕后对郑案作力所能及的努力. 826日张思之与郭国汀一道再度会见郑恩宠律师时,郑恩宠律师激动万分,故讲了不少肺腑之言.
   
   
郑恩宠律师从未自认有罪.他曾在询问笔录中说:自己是无罪有过.或许表达方式过于偏激.张思之和郭国汀律师一致认为:郑恩宠律师的所作所作实在谈不上有过,离罪更是相差十万八千里.
   
   
郑恩宠律师于86日曾邮一函给郭律师称:"我家现很困难,贵所与张思之大律师的一切律师费,车旅,食宿等杂费我都愿意承担.我用新购房产及待出版 的书作抵押." 张思之和郭国汀律师均明确表态:我们不是为钱打这场官司.如果为钱我们就不来了.郑妻在聘郭律师时曾数度提出将其按揭购买的房子卖了好打官司.均被郭国汀 律师制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张思之大律师知道郑家的实际情况后,不住宾馆而是住在郑的亲戚家以便减轻郑妻的负担.
   
   
在庭审中公诉人竟然指责:"郭国汀在倘未接受郑恩宠委托之前便在中国律师网上大发议论." 数次指控本律师"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没有良心"; 还批评本律师"没有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等等.对于公诉人的上述指控郭律师当庭回答:"我仅是履行了一名中国律师应尽的义务,仅此而已!本律师所接受的法学教育水准肯定比阁下高得多,无可置辩!
   
   
能为郑恩宠律师辩护,使我深感荣幸,能与张思之大律师联手为郑律师辩护,更是三生有幸!因为这是为中国律师自身的合法正当权益辩护, 这是律师伸张正义维护公理主持公道的最佳案例,这也是为我们每个律师自己辩护!
   
   
张大律师在法庭上的风采令我这么位狂妄至极的家伙佩服的五体投地,张大律师的思辨力绝对一流,深厚的语言功底令吾自叹弗如;一针见血的洞察力,入木 三分的分析能力,鏗锵有力的论辩,足以穿透时空流传千古.若能将张思之大律师的所有的辩辞出版发行,那必定是我辈律师之大幸. 有关本案的辩护词将作技术处理后于日内上载.
   
   
公诉人在庭上还指责本人纯属为了个人出名而办理此案.此问题小C君早在他刚在中国律师网注册之日即对本律师作了相同的指责.如今小C君又有意无意地 上载此篇实在水平"太高"的胡说八道,真不知其何意?C君其实并不坏,也是很有才华的,我迄今为止仍视汝为朋友.希望今后能成为真正的好友.
   
   
兹借用本律师回答李洪东及小C613日之指责的答复,回答检察官的再次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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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为郑律师辩护?一因我深知他(郑恩宠)的人品人格,二因我知道他为沪上平民百姓打官司不怕得罪权势人物(市司法局领导,司法部,市区政府 官员);三因客家人天生重感情,因而无法象李洪东那样理智得近乎冷酷;四则吾之执业格言乃是:“一不怕死,二不爱钱“;五则吾宁愿雪中送炭,如果那一天你 老兄也被莫须有的罪名拘捕,相信你一定希望有充满感情的律师相助.六是我的正义感令我义无反顾!
   
   
指责或怀疑本人收郑律师的黑钱实在太离谱!郑律师的律师执业证被无理暂扣已近两年,目前连家庭生活都已出现危机;加之郑律师专门代理被拆迁户与 开发商(其身后有政府支撑)打官司,好像也不是很容易赚钱的;而代理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或政府打拆迁官司的律师肯定能赚更多的律师费;郑律师的亲属为在上海 请不到律师担忧;尽管郑律师有众多律师朋友;(郑太太找到本所当日称:"上海没有律师敢为郑恩宠辩护,为本案辩护有相当危险性你要考虑好再决定."我当即 答到:你放心我们会全力以赴,你先生能无所畏惧地为民请命,我们当然更无需惧怕任何势力!)
   
   
说我追名逐利更是信口开河.因为本人早已臭名远扬 (郭国汀曾三度上有关部门的黑名单), 无需冒得罪权势人物的风险 (为本案辩护无论是金钱上还是安全考虑都是百弊而无一利!), 来为自已出早已无需之名! 律师当然要赚钱,因为律师也是人也得养家糊口,靠提供法律服务赚取律师费何罪之有?"(200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