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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名案劲辩》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5 18:24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袁启彤主任函

致: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袁启彤主任

自:  至理律师行/郭国汀律师

关于:福州市公安局插手涉港经济纠纷造成海内外不良影响事

 

尊敬的袁主任:

 

深知您公务繁忙,因题述案件影响重大,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只得冒昧打扰,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赐见,及时解决,以避免此人为悲剧无可挽回的发生。

本人作为香港亿成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分析研究了本案相关的大量证据及有关法规之基础上分别向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发出过数十份法律分析意见,提出了合法、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但市公安局及市政府置之不理,不但不纠正错误的做法、拘不释放被扣、捕的无辜人质,反而到处抓人,使得本案的妥善解决希望日益渺茫。亿成时公司已届破产边缘,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受牵连的国内六家进出口公司倒闭,国家贷款4000万元客观上必定无法收回。我们的目的和宗旨应当是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正当权益,而绝不应是为某种个人目的的逼迫外商破产,置国家巨额损失,省市投资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于不顾。鉴此,恳请省人大依法行使执法监督权,责成市公安局依法办案。立即释放无辜人质,经济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律,谈判协商及正当法律程序解决。

根据现已掌握的充分证据,本律师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亿成时公司有任何诈骗行为,尽管不排除其在使用、支配70%打包货款问题上,有违规行为。事实上,造成亿成时公司无法及时还款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生产厂家违约拒绝供货,以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并造成高价购买之配额过期失效使然。

市公安局采取的做法,至少有如下几方面的错误:

1、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采取先抓人之后定罪,再查找所谓证据的完全错误的办案程序;

2、无理拒绝律师根据《刑法》第96条行使“提前介入”权;

3、违反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三令五申严禁公安部门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

4、在真相大白的情况下,为个人的面子、帽子,在明显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认定诈骗罪;

市公安局的错误做法将导致的严重后果

1、逼迫亿成时公司破产,受牵连的福州市六家进出口公司亦将随之倒闭,造成大量职员失业,人为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2、客观上必然造成国家贷款4000万元无法收回,而其中每一分钱都是福州人民的血汗钱!

3、必将在海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使得福州乃至福建地区的投资法律环境遭受长期的巨大损害,其经济损失将无法估量。

本律师为此案已向有关部门发出数十次紧急呼吁,尽管文论中也许措辞激烈了些,某些批评或许过于尖锐,但都是发自内心的真话、实话。为避免此人为悲剧无法挽回的发生,本律师再次恳请各位有权力有能力解决问题的领导们,及时认真的过问此案,拖延至亿成时公司破产之后再解决,也就为时过晚了。

兹附上法律意见书一份供参考。

敬候复

 

 

 

                                                  至理律师行

                                                  郭国汀律师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