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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名案劲辩》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5 06:22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上诉案辩护纲要

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上诉案辩护纲要

 

一审案号(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

二审案号(2004)苏刑终字第 

 

南郭点评:由于江苏高级法院明知本案一审存在诸多严重的程序问题,诸如必须出庭的关健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依法其证词不得作为判案根据;也明知此案属有全国性甚至国际性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确公然违法拒绝辩护复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非法拒绝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之“共产党员法官”必须回避的申请;拒绝公开开庭而采取所谓书面审理,亦即秘密审理;我当然明知中共法官实质上根本没有独立审判权,此案完全是按中共最高当局的旨意枉法裁判,但我仍然十二分认真地撰写了辩护词,明确指出:中共独裁政权决不等于中国国家政权!即使发表“反动”文章也是每个公民依宪法享有的基本人权。颠覆罪必须有实际的颠覆行为,而言论表达决不等于行为;依法依生活常识和逻辑,颠覆国家政权必须是采用非法暴力才有可能构成此罪。因此,明知不可而为之,本案之辩护实际上是让公众知道和了解一个真实的清水君的所作所为,与此同时使中共专制暴政的邪恶丑陋的流氓嘴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尊敬的黄案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

 

我作为黄金秋先生的辩护人参与了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活动,本案的实质乃是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结社权是否受宪法保护?我的基本辩护意见已在一审辩护词和上诉状中作了详细的阐述与论证,因此不再赘述。本案争议焦点为:黄金秋先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政见,对政府执政党的某些政策做法提出批评、建议、指责、批判,是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兹补充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诸位法官慎重考虑:

 

一、结社自由权与言论自由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黄金秋先生的网上组党行为及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行为完全合法

 

(一)关于组党

1、公民有自由结社权,政治结社即是组党;

2、网上组党属于结社自由权范畴;

3、黄金秋先生组党之目的和动机起因于个人向前国家领导人屡次提建议得不到任何回复,拟利用组织的名义以其引起领导的关注;后演变成组建反对党以便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争取参政议政权;

4、控方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黄先生组党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更未证明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目的是为颠覆国家政权;

5、虚拟的网络政党并非现实中的政党;

6、组党行为决不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二)有关言论自由

1、公民有言论自由权

2、在互联网发表政论文批评批判政府或政党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

3、除非煸动使用暴力,或诽谤污辱他人等强制性法律规范禁止者,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受限制;

4、公民发表政见,批评,批判任何政党或政府的言论,决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更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5、公民的言论有可能构成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前提是该言论是“以造谣诽谤方式”为之;

6、黄先生所有的言论不存在任何造谣或诽谤情形;

7、黄先生仅在《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等极少数文章中存在用词过激之过错,但那是黄先生在网上受到网警威胁漫骂诽谤污辱后的一时激愤之语,并非其真实本意;

 

二、黄金秋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政见,对政府,执政党提出批评、建议、指责、批判,仅是表达其思想观点和主张,根本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公民发表文章阐述政见批评批判政府政党是行使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思想言论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宝贵的人权之一[i]

 

1 公民依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自由”之规定完全有权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见,有权对政府,对执政党提出批评、建议、指责、批判;公民发表政论文章那怕是激进文论,仍属于思想言论范畴而非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组建网络党决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更不等于犯罪行为;控方除了举出120余篇政论文之外,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黄金秋先生到底有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一审判决则以“黄金秋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之空洞苍白认定,同样未列举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

 

2 控方指控黄金秋先生的全部所谓犯罪证据是黄先生在互联网上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章,而一审判决认定的也是黄在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辩护人对黄先生发表了大量政论文不持异议,但完全不能同意其是反动文章的定性;因为,逆历史潮流而动者方谓之为反动;为一已之私不顾国家民族整体利益,一切唯利是图,唯权是追者才是真正的反动;反之,辩护人认为黄金秋先生的政论文充满了真知灼见,富于知识,智慧,勇气,正气和活力[ii];其文思敏捷,睿智善思,堂堂正正,光明磊落,说出了大多数中国公民想说而不敢说,或说不出的真心话。

 

3 言论自由权是世界各国宪法公认的基本人权,是受我国宪法第35条,也是受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明确保护的基本人权。

 

4 黄金秋先生在海外学习工作期间先后发表了120余篇政论文章,其中绝大部份属于有理有力有节的理性文章。其主旨可以归纳为:

(1)  主张民主自由共和宪政人权的政体,坚决反对一党专制极权独裁政治体制;

(2)  极力主张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坚决反对分裂暴力;

(3)  极力强调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主张爱国爱民和平统一的理念;

(4)  揭露批判现实阴暗面,全面提出建设性方案;

 

5 控方当作主要犯罪证据的《创建爱国民主根据地》一文的本意是建议象设立经济特区一样设立民主试验特区。此节事实有下列明证:例如《中华爱国民主党实现大中华复兴的奋斗之路》一文写道:以中共体制内的自我改良与中华爱国民主党施加的全方位压力,既可以考虑与中共体制内的改革派开明派(假如确实有一点的话)产生良性互动,共谋中华民族的最大利益与最少动荡;但若中共体制内无法产生良性力量,则中华爱国民主党必要时可以考虑建立爱国民主根据地,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 再如,在《曾胡党争酿民主空间》中说道:宣布新闻自由,发布新民主主张,开辟沿海作为政治实验特区,实行省长、市长直选!如此可大大缓和社会矛盾,也可缓和西方国家的指责,树立良好的国内外形象。此外,在《给中共16大三中全会的20条实政建议》第19,试行民主实验模式。 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序幕,这20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邓小平先建立经济特区积累经验再推广全国的做法是非常恰当的;那么,今日的江胡温领导班子,是否能够参照经济特区的模式,在16届三中全会上宣布政治改革的议程,建立香港`深圳`上海`海南等几个民主实验特区呢?或者,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成员的组成上允许反对党和爱国民主人士参与竞争呢?这些都是容易办到而又不会动荡的民主实验模式。可见所谓建立根据地,我的本意是建立民主试验区。最后,在《给胡锦涛先生的建议》一文中更明确强调:中国需要民主特区实验。中华爱国民主党,郑重向中国共产党新领导人胡锦涛先生提出:

   1, 允许我们中华爱国民主党在大陆合法存在,做中共执政时期的最佳反对党,这个最佳,是表示有赞有弹,有褒扬有批评,一切从国家和国民利益出发,一切为了爱国爱民,不反对具体的领导人,只反对具体的错误政策,不反对共产党的组织,只反对独裁分子的错误言行,不反对改正错误转变立场的领导人,只反对顽固不化祸国殃民的海内外一切势力!

   2, 为了反驳和打击认为中国不适宜搞民主选举的荒谬言论,我们郑重提出,在特定地区举行民主特区实验,例如,在香港、深圳、海口、青岛、大连等沿海城市,由共产党组织和主持,直接选举地方首长和政府公务员,真正确立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社会制度,以作为在中国实现社会监督和民主示范的预演。

   3, 如果你们担心在沿海实行民主实验引起变乱,我们要求,在大陆的最南方-----海南全省实行民主实验,所有国内外民主党派可以在海南合法注册,自由发展,参加选举,让海南岛先成为一个民主大省。为了体现公正原则,实现有效监督,任何政党可以获得统一分配的宣传时间和版面,不能滥用国有新闻舆论和司法军警势力干扰选举,如果不能及时成立无党派的专业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我们中华爱国民主党可以不参加竞选,以中立的身份,主持这项地方选举盛事。这样的选举结果,无论谁胜谁败,都能够给所有政党以宝贵的民主实践和民主学习机会。共产党地方组织可以一起在海南参加竞选,了解共产党在国民心目中的真实地位和影响力,从中发现问题就迅速整改,经过这样一个民主特区省的选举和过渡,全国各地的共产党机构都会借鉴取经,进行自身整改,在全国实现普遍民主选举前做好人才与思想的转变。

   4, 如果这样做你们还是担心会引起较大社会震动,那么,我们要求,拿出内地一个至两个比较落后的地区,允许中华爱国民主党用5年的时间,对它们进行民主改革的实验,看看5年后我们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是否能够真正建立,看看我们在民主实验的过程中会遇到怎样的问题和采取了怎样的解决方法,看看我们5年后是否已经让这些地区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双丰收!在民主的概念里,中央执政和地方执政不一定是一个政党,比如台湾的政府是民进党执政,而台北市政府就可以是国民党执政,比如马来西亚政府是国阵执政,而其8个州里有两个州完全是反对党执政。这种比较和竞争无疑是最好的民主实验和示范。我们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还没有正式成立人才非常稀少经验非常欠缺的组织,如果我们都可以让内地落后的地区在5年内发展迅速,那么,拥有7000万人才、拥有80多年历史、拥有治国50多年经验和拥有绝大多数土地的共产党,为何不能做得比我们更好呢?我们之所以有信心可以做好这个民主实验,不是自信于我们有怎样经天纬地的治国之才,不是自信于我们有怎样的丰富资源和经济专家,而是-----我们信任我们的国民,信任他们会挑选合适的人才在合适的位置上做合适的事情。

  

(二)国家政权并不等于任何一个政党的独家政权,反对一党专政并不等于反对国家政权。因为世界上任何政党执政仅是暂时的而决不可能是永远执政,因此即便黄金秋先生说过要颠覆中共独裁政权之类的言论,也决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事实上黄金秋先生也没有任何颠覆行为.

  

(三)公民发表批评言论,仅是表达公民的思想观点,并不等同于颠覆行为,更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何况对不公平非正义的现实,公民当然有权批判,对此中外大哲早有详实富有说服力的论述[iii]而法律只能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人们的思想。

(四)控方迄今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黄金秋先生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事实上除了举证黄金秋在互联网上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之外,没有任何证据。

(五)发表文章的行为本身仅是表达作者的思想,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更与颠覆政权罪无涉。黄金秋先生在互联网上所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仅是表达而了其个人的思想观点,其中最激进的两篇文章是其个人思想观点。这纯属依法行使思想言论自由权,何罪之有?!

 

虽然黄金秋先生公开批评中共是专制独裁政权,指责许多政策祸国殃民,主张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及主张组建反对党,甚至主张改变专制独裁政权。但反对一党专制并无过错。因为充分的事实早已证明:一党专制独裁体制是造成中华民族一切灾难的总根源,没有有效外部力量监督,必然造成人材压制,导致人们思想僵化奴性化,引起腐败贪污横行,行政管理低能;与自然生态不平衡必然造成自然灾害一样,政治生态严重不平衡的社会,必然极为脆弱,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发社会危机甚至产生人为灾难。

 

(六)黄金秋先生从未号召人们起来推翻国家政权,更未用任何造谣诽谤方式煸动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黄金秋先生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论文不构成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更是毫不相干.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未经质证直接认定未出庭的但依法必须到庭的关键证人证言,这些无效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沈游、高洁和闫文举的所谓证词。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庭宣读。表面看似乎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具有可选择性。然而,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法院法释[1998]23<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查证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即,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仅是例外。

 

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情形依上述《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重病或者行为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本案上述三位关键证人沈游、高洁、闫文举无一属于上述四种例外情况。却均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而证人不出庭,所谓质证也就无从谈起,依法其证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四、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明显不公

 

鉴于原审法官事实上起到了比检察官积极得多的控方作用,由于原审法官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有意曲解黄金秋先生的文论主旨,其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进而错判。《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亦即,必须有颠覆和推翻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然而,网上组党是一种行为,网上发表言论表达的是作者的思想,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行为,但前者与后者无论从形式到内容皆无任何共同之处,岂可任意相提并论!既然黄金秋并无任何颠覆或推翻国家政权的行为,更无任何暴力或煸动使用暴力的言论。因此决无《刑法》第105条适用之余地。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同时应适用《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结社的自由。还应同时适用《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人人有权享有结社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人人享有与他人结社的自由等法条明规定。

 

综上所述,思想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黄金秋先生仅是一介书生,由于太爱祖国,忧国忧民情怀过深,因屡屡上书中共领导人不但得不到任何回复,反而被草率地封为海外反华势力和组织的代表,受到网警干扰,诽谤侮辱,由此激发了其政论天赋,因年青气盛,加之得益于海外自由的天空,极为丰富的信息,因而一发不可收拾,先后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了120余篇不乏真知灼见的政论文。

 

黄金秋先生在海外留学期间,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关注国内政治改革,积极献计献策,因多方建议无人重视,意识到自已人微言轻,故想利用组织的形式,发表政见,供领导人参考,认识到反对党的必要,其爱国爱民之心苍天可鉴!

 

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见,批评时政,批判政党均属行使思想言论自由权的范畴,发表文章,不是犯罪行为,更非颠覆行为,当然不属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因此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即便黄金秋先生曾说过颠覆“中共独裁政权”之类的话,其本意乃是要求政治改革,那也仅是一种思想表达而非行为,何况“国家政权”并不等于“中共独裁政权”。

 

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一审三位必须出庭的证人无一人到庭接受法庭质证,依法其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之根据。刑事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理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必须出庭的证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其证言即不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原审却在应当出庭的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在这些证人证言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却根据明显不符情理的显然受到非正常压力情况下出具的证人证言定案明显违法。

 

还值一提的是: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例如,《颠覆无罪,民主有理》及《建立爱民根据地》等激进的政论文是以清水君个人名义发表,并非以中华爱国民主党负责人的名义发表;再如,原审对于黄金秋先生有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到底组织、策划、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均无任何论述,却武断地认定“黄金秋利用筹组政党、发表文章、招募党员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至于到底危害了哪些国家安全同样没有任何论述。亦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不属于可以书面审理的二审案件。而公开审理是司法公开公正的起码程序要求,辩护人对贵院不公开审判实质上进行秘密审判及拒绝辩护律师复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做法保留权利。

 

无论网上组党也好,网上发表政论也罢,黄金秋先生绝无任何自私自利的目的和动机,更无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和动机,控方也未举出任何此种证据。他的文章表达的思想主旨是恨铁不成钢,深感中华民族几十年来蒙受的巨大深重的灾难之痛,对现实政治阴暗一党专制独裁多有批评批判,对当局诸多不当政策举措多有痛斥,对中华文明传统美德,对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赞颂有加,对和平民主自由统一强大的大中华的明天有强烈渴望。

 

辩护人认为,任何政府政党都应当勇于欢迎批评,批判,争论,辩论,唯其如此,才能及时发现已之政策举措不当之处,才能及时加以纠正,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灾难。我国荒谬绝伦的政治运动不断,党禁报禁之严举世无双,因此国家民族蒙受的灾难同样举世无双。

 

辩护人还认为,法官的灵魂与本质是客观公正。法官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依地判案,而决不应变成二检察官!更不应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屈从所谓“政治任务”,人为地故意地追究一位明显无罪,心灵如水晶般透明的真正爱国青年的刑事责任。而任意主观臆测,用文革方式断章取义,故意曲解作者本意,构陷人以罪离法官的天职更远。黄金秋先生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任何的目的和动机,更无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任何目的,恰恰相反,他一再重申:对胡温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新三民主义,提倡的政治文明,司法文明,保障人权等举措表示认同。黄金秋先生推崇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他是个真正的爱国者,他不顾一切谢绝海外众多友人的力劝,一心想回国报孝祖国就是明证。

 

辩护人强烈建议诸位法官认真通读一遍黄金秋先生被当作罪证的120篇政论文,及作为本辩护词附件的中外大哲的真言,千万不能仅读那几篇言辞过激的文章便武断下判。黄金秋先生不但不是国家的罪人,反而是我国最需要的有真才实学的不可多得的真正爱国青年。不爱共产党